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垸**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超市“**”服装店,趁店员不备,将一件中长款皮草上衣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皮草上衣价格为人民币2429元。
被不起诉人吴炎娇于2019年12月16日19时许在宿州市**区**工地内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吴炎娇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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