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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4-11-22 admin 评论0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2〕8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6********,**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制药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广德市**乡**村**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6月1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6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溜门进入广德市桐汭街道市场巷可乐公寓二楼206室,盗得被害人操某某放置在衣柜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操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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