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作单位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路**号,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建德市乾潭镇**超市后面**建筑工地,趁无人之机,盗走朱某某放置在该工地一毛坯房内的潜水排污泵两台、水泵控制箱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00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所盗窃物品已发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物品已返还未造成严重后果、初犯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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