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暂住张家港市**镇**公司宿舍楼**室,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工人,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3时许,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使用钥匙开门的手段进入张家港市**镇**村**组**号二楼肖某某、欧阳某某夫妇的暂住处,窃走欧阳某某放在衣柜内的黄金项链2条、铂金项链1条,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所窃的1条带黄金吊坠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563.0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