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性别: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6********,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贵州省镇远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2时许,吴某某和潘某某在驾驶车牌为贵J6****的随车吊前往黄平县工地,途经施秉县西高速路口前往黄平方向500米处时,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路边的一圈架空绝缘电缆盗走并逃离现场,后潘某某将该架空绝缘电缆以10000元人民币出售给裴某某,吴某某分得赃款950元。经施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架空绝缘电缆现实价值为25233.32元。2019年8月28日,潘某的家属将被盗窃的架空绝缘电缆赎回并退还给被害人蒋某某,蒋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施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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