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21970********,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银行职员,住南京市秦淮区*甲村*乙村**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街**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科巷10号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83元)。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缴被盗电动自行车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已谅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合格证、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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