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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2002********,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住四川省沐川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沐川县四海佳缘小区门卫室内,利用取自己包裹之机先后6次盗窃他人快递包裹,价值共计700余元。被盗物品大部分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不能追回的物品,也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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