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2002********,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住四川省沐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沐川县四海佳缘小区门卫室内,利用取自己包裹之机先后6次盗窃他人快递包裹,价值共计700余元。被盗物品大部分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不能追回的物品,也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