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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8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中铁二十一集团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工程塘雅车辆段01标段项目工地清理场地时,擅自安排车辆将工地堆放的2吨多钢筋偷运出去,被中铁二十集团工作人员发现而未能得逞。 

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废钢1公斤于2020年10月1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元贰角整(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现场照片、归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凌某某、范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未遂,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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