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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莫芮、张箫,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24日,自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25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l0月25日晚上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开福区**路的巴黎春天**服装店内,偷走店里的一件价值2480元的白色皮革大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明吴某某的盗窃物品价值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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