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约12年前,被害人洪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土地公庙对出海域附近使用沉箱养殖石斑鱼,其中有两条养殖的石斑鱼存活至今,均约重一百多斤。2019年7月18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开着小车搭载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到**镇**村土地公庙前,把车停靠在土地公庙旁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就和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带着潜水镜、潜水鞋还有鱼枪往土地公庙对开的海域去射鱼。同日17时许,吴某某在海面浮潜的时候,发现被害人洪某某养殖石斑鱼的沉箱里面有一个鱼头透过窗户露出来(窗户的窗框早已经脱落),随即吴某某拿起手中的鱼枪对准窗户里面的鱼头射一枪,正击中鱼的下颚,这条鱼受伤开始挣扎,突然的就从沉箱窗户跑出来。吴某某被这条鱼拉出去四五十米后,吴某某制服不了于是叫吴双飞吴某甲一起帮忙抓鱼,吴某甲游过来对着这条鱼的腮部打一枪,但是枪滑了,接着吴某甲对着这条鱼的腹部打了一枪,之后吴某某和吴某甲跟这条石斑鱼在海里斗争了大半个小时,最后才制服了这条鱼。制服了这条鱼后,吴某某和吴某甲才发现只是一条很大的石斑鱼。随后两人将该条石斑鱼拉至**湾石滩上面拿出手机和石斑鱼合影,并拍小视频发布到微信朋友圈上。同日18时30分许,吴某甲就打电话给其叔叔吴某乙开皮卡车过来将鱼运回去,吴某甲的叔叔吴某乙和其大哥吴某丙开皮卡车过来将这条石斑鱼拉回到**镇**居委会“***”家的冰厂。2019年7月19日吴某某和吴某甲将这条石斑鱼进行称重,重达118斤,随后宰了并把肉分给亲朋好友和卖给邻居吃用,卖了共600元,钱已经当做生活费开支完了。2019年7月29日,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洪某某被盗窃的壹条养殖石斑鱼于2019年7月19日的市场收购价格为人民币叁仟伍佰肆拾元整(¥3540元)。2019年12月6日,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湛开价认(2019)137号)进行复核,被盗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收购价格为伍仟壹佰玖拾贰元(¥5192.0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