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1********,汉族,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路**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办事结束后从靖远县**镇**村**社王某某家门前准备驾车返回时,听到车旁边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储物箱内有手机铃声,遂趁周围无人之际盗得该电动车储物箱内的华为牌nova7SE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吴某某返回靖远县城后,发现该手机设置密码无法正常使用,即到**镇**街**手机店对该手机刷机解锁,后使用该手机。靖远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靖价认定字[2020]43号)认定:该手机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152元。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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