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4〕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93********,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现住陕西省石泉县**镇**社区。因涉嫌盗窃罪,2023年9月7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4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石泉县城关镇红岩村6组村道旁空地堆放的14块钢质模具盗走并销赃,从中非法获利7600元。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44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属偶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4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