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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职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月1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骑着电动三轮摩托车想偷东西弄点钱来花,当逛至漳平市**街道**路**号时,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家房门未锁,便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245元(1元面值220张、5元面值5张),软中华香烟4条、硬中华香烟2条、尚品七匹狼香烟1条、南京香烟3条(九五)、冬虫夏草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4包、微显示屏1个、AOC显示屏1台(17寸)、折叠椅1把、永福高山茶1斤、印泥1个(漳州八宝牌)、食用油6瓶(盛洲牌2.5升)、电饭煲1个(美的牌)、电磁炉1台(野狼牌)、摩托车1部(飞肯牌)、硬红色中华1条、硬黑色中华1条、硬中华香烟1包、水仙茶3盒、欧米茄手表(OMEGA)1个、黄鱼2条。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2010元,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255元。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漳平市火电厂门口附近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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