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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餐后回家途中,路过绥化市北林区**新城小区**栋与**路段之间,发现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此地一辆豪爵牌电动三轮车未锁,吴某某遂将其盗走,并对该车进行改装后自用。2019年9月1日被盗三轮车在北林区**路**网吧门前被公安机关查获至案发。经绥化市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该车依法被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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