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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四川省三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月、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多次驾驶自己的川BG****三轮摩托车窜至绵阳市涪城区关帝镇三联村4组、拱桥9组盗窃花菜、尖辣椒、莴笋、茄子等蔬菜。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凌晨,10月24日凌晨驾驶自己的川BG****三轮摩托车窜至关帝镇三联村4组,盗走被害人舒某某地里的莴笋,后将盗窃的蔬菜在市场上变卖。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24日、25日晚上23时许,驾驶自己的川BG****三轮摩托车窜至绵阳市涪城区关帝镇拱桥村9组,盗走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田地内的花菜、辣椒、莴笋、茄子等蔬菜,后将盗得的蔬菜在市场上变卖。 2019年11月26日晚23时许,吴某某再次驾驶三轮车窜至绵阳市涪城区关帝镇拱桥村9组,盗走赵某某田地内的花菜、青椒时被发现,吴某某在逃跑时将车辆开进水沟内,其将车辆及盗窃的蔬菜丢弃逃跑,当天天亮时其前往弃车点准备将车辆开走时被蹲守的民警及群众挡获。经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某被抓获当天盗窃的蔬菜价值人民币132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车牌号为川BG****红色大洋牌三轮车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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