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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村**号。于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晚10时30分许,吴某某驾驶鲁******号面包车与同案人李某某(已起诉)一起来到莒南县**路街道**村,采取手拔、铁锹挖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孟某某栽在其母亲家门口价值2100元的7棵黄杨树。后其二人将盗窃树木栽到李某某家院内。2019年10月29日,被盗7棵黄杨树发还给被害人孟某某。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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