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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2********,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镇**村**组,现住从江县**镇**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下午,吴某某外出送货后返回从江县**镇****园何某某批发部,因门面关门就在门外等待。当何某某回来将门面的门打开后,何某某去办公室打送货单,因门面的卷帘门卡在门顶没卷好,吴某某就上二楼拿顶门的铁棍,当吴某某经过何某某房间时,从房间开着的窗子看见房间衣柜里面好像有钱,于是拿挂在门边塑料袋内的房间钥匙,开门进入何某某房间,将何某某放在衣柜的人民币7905元盗走。

案发后吴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还何某某,何某某已谅解吴某某。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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