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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居委会南段**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经向某某同意,趁向某某不注意私自将向某某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绑定到吴某某本人的微信上。2020年5月28日,吴某某私自使用其微信取走向某某银行卡内的资金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吴某某赔偿了向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向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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