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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2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贵阳市白云区绿地新都会**一路马某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店店门,潜入该店内盗走60包香烟(喜贵一条、中华牌中支香烟一条零五包、贵烟跨越一条、贵烟(萃)一条、和天下6包、中华(软)7包、贵烟福贵7包)和470元刮刮乐票后离开现场。后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某盗窃的香烟价值共计2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事后吴某某已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赔偿,且取得马某某的谅解,并为其出具了谅解书。吴某某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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