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9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邓某某(不起诉)、刘某某(不起诉)在邻水县鼎屏镇西后街31号小区,由邓某某、吴某某负责望风,刘某某负责盗窃,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一单元楼下的一辆立马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电动摩托车的价值为1694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盗的电动摩托车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高某某。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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