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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广安区枣山镇“万品经典”小区大门处,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黑色“亿顺力”牌电瓶车盗走。经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的市场中等价格为2570元。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抓获到案。被盗电瓶车已起获并发还。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唐某某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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