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50********,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11月期间,在102国道蓟州区别山镇路段两侧,驾驶电动三轮车趁凌晨街面无人、店铺主疏于防范,先后多次盗窃街边店铺未收进院中妥善保管的轮毂、车座、空调滤芯等物。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6个卡车废旧轮毂价值402.8元;被盗备胎1个,价值189元,合计591.8元。具体盗窃情况 如下:
于2019年10月30日凌晨5时许,在蓟州区别山镇陈家寨村,将肖某某放在家门口的汽车座椅盗走。
于2019年11月6日凌晨4时48分许,在蓟州区别山镇双杨树村102国道李某某轮胎修理部门口东侧,将李某某放在店门口的2个汽车轮毂和1个夏利汽车轮胎盗走。后于11月12日凌晨又将李某某店门口处2个汽车轮毂盗走。
于2019年11月9日凌晨5时35分许,在蓟州区别山镇别山村**补胎店,将崔某某放在店门口的2个汽车轮毂盗走。
于2019年11月份,在蓟州区别山镇前楼村102国道旁滤芯大全店,将杨某某放在店铺门口处的几个废旧汽车空调滤芯盗走。
于2019年11月12日凌晨5时许,在蓟州区别山镇窦家楼村旁补胎店,欲盗窃乔某某放在店铺门口处汽车轮毂,被发现并控制。出警民警将其查获。
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其积极退还赃物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崔某某等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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