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78********,汉族,文盲,在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古美玲,广东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古美玲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市场一菜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7斤西红柿、4斤蒜头、2斤生姜。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75元。
2.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市场一菜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头盔一顶。
3.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市场一菜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7斤西红柿、3斤生姜、2斤包菜、6斤葱、3斤蒜头。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16元。
4.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市场一菜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7斤西红柿、4斤蒜头、2斤生姜、3斤包菜、2斤葱、1斤香菜。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2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被盗部分赃物并已经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2020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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