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一天的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孟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开着两辆三轮摩托车来到珠海市高栏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三人撬开公司围栏进去后将用滚筒绕着的电缆线截成小段,后搬到三轮车上拉去废品站卖掉,赃款平分。过了1、2天,又伙同孟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刑)到上述地点盗剪电缆线拉去废品站卖掉,赃款平分。根据四人分赃金额推算被盗电缆线价值达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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