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2019年6月4日22时许,周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吴某某窜至徐闻县徐城街道文塔二路中段温馨食店南侧;由吴某某负责看风,周某某利用液压钳和撬棍破坏温馨食店南侧窗户的钢管防护栏进入温馨食店内,盗窃3000余元现金和价值约2000元的香烟;周某某分得3000多元,吴某某分得170元,所得香烟二人各分得一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吴某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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