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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200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2000********汉族江阴**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街道******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下午16时许,在江阴**技术学院男生宿舍**号**单元**楼,采用推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缪某某**宿舍,窃得DELL· 游匣G3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通过淘宝网联系好买家,以快递方式将盗窃所得电脑出售,得款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60元。

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缪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在校生证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顺丰速运电子存根、手机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对被害人赔偿并获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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