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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28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路**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周某某、张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是一家人,居住在本市龙华区**街道**区**栋**房,其中吴某某是周某某的女儿,张某某是周某某的儿媳。2019年5月期间,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三人在**大道**商业大厦唯品仓多次盗窃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5月3日15时某某,周某某、吴某某二人一起到唯品仓,周某某偷走唇膏一支、连衣裙一条、长袖衬衫一件,吴某某未盗窃到财物。

5月5日14时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三人一起到唯品仓,周某某偷走裤子一条、宽松弧形上衣一件、口红一支、眉笔一支、运动鞋两双,吴某某偷走巴拉巴拉男士卫某某一件、张某某偷走连衣裙一条、蓝色休闲裤一条。

5月11日11时某某,周某某、吴某某二人一起到唯品仓,周某某偷走女士钱夹一个、单鞋一双、粉上衣一件、无袖连衣裙一条、吴某某偷走裙子一条、迷尚魅惑唇膏一支。

5月12日15时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三人一起到唯品仓,周某某在一旁望风,吴某某偷走白色短裤裙一条,张某某偷走连衣裙一条。

5月15日17时许,经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行到侦查机关投案。经民警对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住处进行搜查,缴获被盗衣服、口红等42件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

经鉴定,缴获的吴某某所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61元。

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家属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家属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4740元,被害单位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赔偿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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