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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2********,汉族,文盲,环卫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2时许、2020年8月12日4时许、2020年8月12日22时许、2020年9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分4次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本区****号正在装修的店内,窃取放置在店内的货架及木板(均无法估价),并将上述窃得物品运送至本区****号对面的废品收购站销赃,共得款约人民币100元。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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