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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80********,苗族,大专文化,党员,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来凤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9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带领其施工队成员田某甲、田某乙等人前往**镇**村进行电信线路施工。当车辆行驶至**村村委会时,吴某某发现路边**公司放置的钢绞线无人看守,便安排其工人将该钢绞线搬到皮卡车上,然后将该钢绞线运送到**村自己的施工现场予以使用。经鉴定,该涉案钢绞线价值人民币1969元。

另查明,吴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因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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