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66********,汉族,小学教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桃源县浔阳街道铁船堰村部卫生室购买药品,临时起意将营业员刘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华为牌mate30智能手机盗走。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为价值3990元。

吴某某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吴某某已将赃物返还,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返还赃物、获取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