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住邵东市**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到邵东市**路**附近,将被害人唐某某放在和尚桥河边小房子旁的一辆蓝色玲田牌125T-2L女式摩托车盗走自用。8月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盗来的摩托车到邵东市**路加油站加油时,被防盗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经邵东市价格认证中认定:该车价值2480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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