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甘州区**小区附近拾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手机,解开该手机锁屏密码并登录被害人微信账户,通过拼多多APP购物、转账的方式,窃取张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内的2332.39元。被害人报警后,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退还手机,退赔赃款2350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涉案手机、赃款2350元已于2019年11月25日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