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将被害人田某某房屋院坝摆放的一盆黄荆盆栽盗走,后将盗窃的盆栽运回其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镇**小区**栋**号家中,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盆栽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20年2月2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将被害人田某某院坝内的两盆乌柿盆栽盗走,并将盆栽运回其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镇**小区**栋**号家中,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盆栽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50元、550元。
2020年2月7日11时,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后,其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盆栽由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盆栽照片等物证。
2.苗木价格评估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截图等书证。
3证人耿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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