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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5日,报警人赵某某约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及吴某甲一起至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雅尚精品酒店开房,要求被不起诉人吴某乙提供银行卡账号帮其从事洗钱业务,赚取手续费,并付给被不起诉人一定的提成。在洗了第一笔钱后,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及吴某甲发现赵某某资金来源非法,产生盗窃占有的念头,两人经商量预谋后,在第二笔洗钱资金(共计23525.72元)到达两人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后,趁报警人赵某某睡着之机,两人携带银行卡逃离酒店迅速将卡内的钱转至自己控制的支付宝账号上用于个人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查清涉案资金的来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涉案财物人民币共计23525.72元,因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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