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社区**号楼**室内,在被害人严某某(男,50岁)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其微信账户内人民币6700元。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该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款已退赔,严某某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