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打砂工,暂住本市崇川区**宿舍**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组**号)。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原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重报至本院。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3日16时许,吴某某盗窃被害人停放在本市崇川区**广场附近一辆价值人民币2838元的绿能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金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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