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13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6********,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二车间甲班主操作员,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幢**单元**。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莲,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以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被害单位重庆**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安全事故等原因被公司处罚,其认为处罚不公,心怀不满。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吴某某在重庆**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第二车间内工作,负责造纸机的停机维护。其趁无人发现,将他人掉落在地的阀门扳手藏匿起来,并窜至第二车间内编号为TM4的造纸机网布一侧,用扳手敲击造纸机上的成形网,造成成形网损坏的后果。经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损坏的辉尔康牌B-12010006型纸机织物-成形网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值金额为76643元。同时因成形网被破坏,TM4造纸机共生产出32.206吨不合格产品,每吨产品需降价800元进行销售处理,造成被害单位重庆**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764.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破坏成形网的行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的吴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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