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湖南省娄底市**公寓**号(户籍所在地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丈夫成某某(已判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1月22日,成某某被登记为刑拘在逃人员。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吴某某明知其丈夫成某某系涉嫌犯罪的在逃人员,为帮助其逃避抓捕,在娄底市娄星区万豪公寓707租赁房子内提供住处,资金,以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2019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被不起诉吴某某规劝其丈夫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