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74********,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小学文化,务农,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20日,连南县**镇**村委会**村村民邬某甲、邬某乙等十多名村民到迴龙沙场要求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并称沙场施工需经村民同意才能开工,随后施工人员因村民阻挠停止作业。同年1月21日下午14时许,连南县**镇**村委会**村村民邬某甲、邬某乙、邬某丙、邬某丁、吴某某、沈某某(在逃)等二十多名村民再次到沙场阻止施工,并将沙场准备运沙离开的货车拦停不让离开,邬某乙、邬某甲等村民以迴龙沙场施工所在河道是红星村集体的,该沙场采砂影响河堤安全、农田灌溉用水、村民饮水问题等为由阻止连南县寨岗镇迴龙沙场施工,邬某乙、邬某甲、邬某丙等人在与沙场的有关负责人杜某甲协商时,向该沙场索取“资源费”50000元,为防止停止施工导致沙场产生的损失,因此杜某甲便答应给村民“资源费”30000元,并让该沙场法人代表杜某乙在第二天(同年1月22日)支付30000元“资源费”。2019年1月22日,该村的村民邬某乙作为代表领取,邬某甲、邬某丁、吴某某、沈某某等人在场见证,在场的村民还要求该沙场在2019年除夕前将剩下的20000元“资源费”付清。1月22日晚上,邬某乙组织该村村民到邬某戊住宅开会讨论就处理领取到30000元资源费一事,经村民同意,以有份到迴龙沙场阻工的村民每人200元一天,小孩10元作为利是钱,在此前到沙场阻工以及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的每人50元一天,当晚将该笔30000元资源费发放了12200元,由邬某乙、邬某甲、吴某某等人负责发放,邬某乙负责登记发放名单,剩余的17800元由村民代表邬某乙保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连南县**镇**村委会**村村民邬某甲、邬某乙等十多名村民到迴龙砂场要求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并称砂场施工需经村民同意才能开工,施工人员因村民阻挠停止作业。同年1月21日下午14时许,连南县**镇**村委会**村村民邬某甲、邬某乙、邬某丙、邬某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沈某某等二十多名村民先后来到砂场阻止施工,并将砂场准备运砂离开的货车拦停不让离开。邬某乙、邬某甲等村民以迴龙砂场施工所在河段是红星村集体的、该砂场采砂影响河堤安全、该采砂点采砂开挖太深河床低影响农田灌溉用水(不能蓄水)、村民生活用水(地下水抽不上来)等为由阻止砂场施工。砂场方报警后,派出所干警、寨岗镇政府、村委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先后到现场处置。听取村民诉求后,镇政府领导进村调查,并通知水利局。水利局工作人员来到勘查后认为只有7-8平方米挖深2米超挖50公分外,其余无违规,要求挖砂方填埋回去。现场处置人员要求村民离开现场,派代表到村委协调。警察还拉起了警戒绳带。但村民要求现场解决问题,有的村民还在警戒线内,拉砂的车仍不能开走。砂场实际出资人杜某甲来到后,村民代表邬某乙、邬某甲、邬某丙等人在与杜某甲协商时,提出要5万元“资源费”,杜某甲为防止停止施工导致砂场产生损失,答应给村民3万元“资源费”。之后,村民、水利局、寨岗镇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派出所干警相继离开,恢复正常挖砂、运砂。杜某甲让砂场法人代表杜某乙于2019年1月22日支付3万元“资源费”给红星村,邬某乙作为村民代表领取,邬某甲、邬某丁、吴某某、沈某某等人在场见证。2019年1月22日晚上,邬某乙组织该村村民到邬某戊住宅开会讨论处理3万元资源费一事,经村民同意,以有份到迴龙砂场阻工的村民每人200元一天,小孩10元作为利是钱,在此前到砂场阻工以及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的每人每天50元,当晚将该笔3万元资源费发放了1.22万元,由邬某乙、邬某甲、吴某某等人负责发放,邬某乙负责登记发放名单,剩余的1.78万元由村民代表邬某乙保管。2019年3月1日邬某乙、邬某甲、邬某丁、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邬某丙等人收回已发给村民的钱交给邬某己,邬某己于3月4日退交人民币3万元给寨岗派出所,寨岗派出所于2019年6月4日发还人民币3万元给杜某乙。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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