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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蜜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住福建省福清市****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9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8月间,陈某甲、夏某某、宋某甲、王招招、张某某、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房某某、武某甲、武某乙、豆某某、来某某、姜某某、王某甲、窦某某、王某乙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先后在河北、江苏无锡等地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实为“拉人头” 、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多可以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购买21份份额可返利人民币19000元),然后参加者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己的级别:先由实习业务员进到业务组长再进到业务主任然后进到业务经理最后进到高级业务员即“老总”,该组织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获取提成。

该传销组织以数个“家庭”形式进行管理,最高级别管理人员为“总裁”,“总裁”下设“区长”负责管理无锡地区整个传销组织,召集“老总会议”并向“总裁”汇报工作;“区长”下设数名“老总”, “老总”负责管理各自的“家庭”,并负责任命“大家庭”的管理人员; “老总”通过参加 “老总”会议交流经验。另外,该组织还设立申购“老总”、申购总管,负责整个传销组织新加入成员的申购款缴纳工作。每个“大家庭”设有大总管1名和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经晨总管各1名,大总管是整个“家庭”的管理者,负责管理家庭具体事务,并向直接“老总”汇报工作,还定时参加“总管会”与其他“家庭”的大总管交流经验;自律总管负责督促、检查家庭成员遵守规章制度、搞好家庭卫生等,并且需要和其他“家庭”相互检查,与其他自律总管开会交流经验;自律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自律总管完成上述任务;能力总管负责组织家庭成员学习如何提升发展下线等能力,并且与其他能力总管相互交流经验;能力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能力总管完成上述任务;经晨总管负责家庭成员礼仪、礼节,组织家庭成员参加《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等的学习活动和晨会活动,参加经晨总管互动会议。该传销组织通过“家庭会”、“经理会”、“总管会”、“老总会”的形式实现传销人员、信息、工作的交流、互通。2017年12月左右,该传销组织从北京燕郊、河北固安分流至无锡市滨湖区仙河苑、雪新苑、雪溪苑等地发展。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无锡地区已经形成了以郝某某(另案处理)为总裁、宋某乙另案处理)为区长、陈某甲及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大家庭”直接老总,宋某甲、夏某某、王某乙及刘某乙、刘某丙、高某某、杜某某、师某甲、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大总管的数个“大家庭”,发展传销人员达到120人以上,层级达3级以上。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在无锡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8月4日至8月22日,担任宋某丙“家庭”经晨总管,组织所在家庭成员开晨会,主持学习该传销组织有关规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吴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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