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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自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9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8日,刘某某、郑某某、乔某某、蔡某某伙同田某某(已判)、兰某某(已判)、关某某(已判)、胡某某(已判)等人,会同先前成立的杨某某(已判)为法人的“广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岳池县九龙镇蓝湾河畔4栋1-6号开设了“广安岳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推广销售**公司产品和投资入股、扩股为名,有门槛的吸收会员,通过公司讲师讲课培训,让会员了解广安岳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提成奖励制度,引诱会员以分享会员为名层层发展下线,进而大肆敛财。

该公司以关某某为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兰某某为公司具体负责人,胡某某(已判)负责会务,管某某(已判)为店务,郑某某、周某某为财务,魏某某负责教育并与郑某某(已判)担任公司讲师以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唐某某、辛某某、张某乙等成员为运营股东,负责给新注册的会员讲解公司发展历程及前景,开店模式、产品销售等,大肆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并按加入会员时间及推荐人信息在**公司网站上注册账号,排列层级。按照公司奖励制度享受发展的人员的业绩和对应的奖励。

经鉴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共持有5个用户ID、其下线最高层数53层,去重后的直接推荐ID数7,下线总ID数109,总业绩奖261763.61元,累计提现总金额22440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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