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住安徽省来安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2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8日,本案延长审查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间,钱某某、涂某某、彭某某、饶某某、冯某某、班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经人介绍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该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主任、经理、老总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发展人员,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依靠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2019年3、4月至2020年1月间,该组织逐渐形成了以钱某某为大老总,涂某某、彭某某、饶某某、冯某某、班某某、余某某为老总的钱某某团队,该团队下设四个家庭,分别为程某某家庭、金某某家庭、丁某某家庭、韩某某家庭(均以大总管名字命名),并在本市江北新区朗诗未来街区、天润城等小区积极开展传销活动。
在开展传销活动过程中,该团队老总级别人员通过定期举办老总会(老总级别人员参加)、总管会(两名老总级别人员与四个家庭自律总管、自律配合参加)、能力会(两名老总级别人员与四个家庭能力总管、能力配合参加)等会议,讨论团队的发展,传达团队的指示。此外,相关老总级别人员还负责牵头管理团队四个家庭的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学习等方面事务。此外,该团队每个家庭由一名老总级别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经晨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等职能岗位,各职能岗位负责人员除在本家庭进行履职外,还参与四个家庭间的互动履职。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8年12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后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间担任团队程某某家庭能力配合,负责配合本家庭能力总管赵某某(另案处理)管理本家庭传销人员的能力学习,并参与团队四个家庭的能力学习互动。
经查,钱某某团队程某某家庭、金某某家庭、丁某某家庭、韩某某家庭的传销人员共计60余人。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
2.共同作案人涂某某、彭某某、饶某某、冯某某、班某某、余某某、占某某、程某某、焦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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