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19〕36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5年9月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22日至7月5日、10月28日至11月1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4日至8月2日、8月29日至9月29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9月27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再福建省福清市万达广场A2写字楼1001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吴某某处查获英国签证纸二张、仿英国大使馆钢印机一台、护照九本(中国护照四本、中国台湾护照五本)、十人的照片信息、登机牌存根、以及手机、银行卡、钥匙等物品。吴某某计划使用上述物品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鉴于吴某某犯罪后坦白,且其行为属犯罪预备,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9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