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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场**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洪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证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李某某、赵某某(均因此案已判刑)在荆州市**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又称洪湖市**驾考中心)使用无线通讯设备帮助驾考学员作弊通过科目一、科目四考试。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赵某某从事考试作弊,自己的学员考不过科目一、科目四,便与赵某某联系,吴某某组织陈某某介绍给赵某某,帮助其考试过关,向陈某某每科目收取考试作弊费用3000元,未获利。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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