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5********,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通城县**中学**,住通城县**名都**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辩护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2月25日二次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胡某某、卢某某、黎某某(皆另案处理)商议组织贩卖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答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得知三人从事组织考试作弊的事情后,应胡某某要求开车送其去卢某某家调试作弊设备,吴某某在现场观看黎某某等人进行设备调试。不久后的一天卢某某将考试作弊设备的使用说明手工摘抄后交给吴某某打印,吴某某按照卢某某的要求将该说明打印20份。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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