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职务侵占案)(吴刚)(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0********,汉族,中专毕业,原河南省**有限公司过磅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5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公司客户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作案。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有限公司过磅员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5月13日,根据吴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牧原公司过磅员吴某某收到**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223970元,吴某某本人获利111985元,向涉案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111985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447940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签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赔**有限公司的损失,得到**有限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