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句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8********,汉族,大专文化,原**汽配商城句容市**有限公司**经理,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小区**期**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大丰区**镇**街**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利用其担任原**汽配商城句容市**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其负责经营管理的**汽配仓储区物流用房出租给南京**速运有限公司,收取租金人民币8万元归个人所有。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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