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77******,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广州**公共关系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之**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9年6月22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月24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27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分别担任广州**公共关系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卫视《**》电视节目广告招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签订、履行广东**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过程中,通过北京**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29日私自收取并侵占广州**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给广东**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还在代表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履行《广告发布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过程中,通过贾某某在2016年4月26日、2016年4月27日私自收取并侵占广州**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给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同款共计人民币32.4万元。
2017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