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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职务侵占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邢台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街**村**院**号,现住邢台市**小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吴某某系邢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部经理,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伙同邢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部经理乔某某,采取将**公司的置业顾问郝某甲、宋某某、石某某将自然到访公司购房的新客户更改为由**公司介绍购房的客户的手段,向**公司申报渠道费13万元,**公司已支付给**公司渠道费10万元。其中乔某某获利63500元,郝某甲获利10000元、宋某某获利6500元,吴某某获利5000元,**公司获利15000元。

2吴某某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伙同**公司销售部置业顾问梁某某、王某甲、郝某甲、冯某某,采取将**公司自然到访购房的新客户更改为由**公司介绍购房的客户的手段,**公司支付给**公司渠道费12万元。其中**公司获利20000元, 梁某某获利21000元,王某甲获利15000元,冯某某获利18000元,郝某甲获利18000元,王某乙4000元,吴某某获利24000元。

综上,**公司新房部经理吴某某伙同**公司的销售部经理乔某某、置业顾问梁某某、 王某甲、郝某甲、冯某某取得**公司渠道费共计22万元。其中**公司获利35000元,乔某某获利63500元,梁某某获利21000元,王某甲获利15000元,冯某某获利18000元,郝某甲获利28000元,王某乙获利4000元,宋某某获利6500元,吴某某获利29000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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