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职务侵占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居委会**组**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9月6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平,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丹寨县中西结合医院(也称丹寨县吉旗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担任出纳工作。2018年6月份,丹寨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农合补偿款总计11万余元。2018年7月9日**医院向丹寨**局(以下简称**局)申请预拨2018年6月份70%的农合补偿款99657元,**局审核后于2018年8月13日拨付99657元给**医院。2018年10月,**医院向**局申请拨付2018年6月份农合补偿款余款1万多元。**局审核后因工作失误于2018年10月16日全额拨付了2018年6月的农合补偿款117974.86元,未减去已经拨付的70%农合补偿款。吴某某发现该情况后,于同日将该笔资金转存入自己个人银行账户,之后吴某某只将17874元入**医院的现金账,**局重复拨付的99657元被其个人使用,拒不归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在审查逮捕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属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